feat: 增加一些日志记录
This commit is contained in:
parent
f2e6ab44c0
commit
a4d4a7608b
|
|
@ -36,6 +36,7 @@ class DocumentProcessor(ABC):
|
|||
|
||||
if current_chunk:
|
||||
chunks.append(current_chunk)
|
||||
logger.info(f"Split content into {len(chunks)} chunks")
|
||||
|
||||
return chunks
|
||||
|
||||
|
|
|
|||
|
|
@ -88,6 +88,10 @@ class NerProcessor:
|
|||
if text and text not in seen_texts:
|
||||
seen_texts.add(text)
|
||||
unique_entities.append(entity)
|
||||
elif text and text in seen_texts:
|
||||
# 暂时记录下可能存在冲突的entity
|
||||
logger.info(f"Duplicate entity found: {entity}")
|
||||
continue
|
||||
|
||||
logger.info(f"Merged {len(unique_entities)} unique entities")
|
||||
return unique_entities
|
||||
|
|
@ -224,6 +228,8 @@ class NerProcessor:
|
|||
chunk_mapping = self.build_mapping(chunk)
|
||||
logger.info(f"Chunk mapping: {chunk_mapping}")
|
||||
chunk_mappings.extend(chunk_mapping)
|
||||
|
||||
logger.info(f"Final chunk mappings: {chunk_mappings}")
|
||||
|
||||
unique_entities = self._merge_entity_mappings(chunk_mappings)
|
||||
entity_linkage = self._create_entity_linkage(unique_entities)
|
||||
|
|
|
|||
|
|
@ -120,7 +120,7 @@ def get_ner_project_prompt(text: str) -> str:
|
|||
你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文本实体识别助手。请从以下文本中抽取出所有需要脱敏的敏感信息,并按照指定的类别进行分类。请严格按照JSON格式输出结果。
|
||||
|
||||
实体类别包括:
|
||||
- 项目名
|
||||
- 项目名(此处项目特指商业、工程、合同等项目)
|
||||
|
||||
待处理文本:
|
||||
{text}
|
||||
|
|
|
|||
|
|
@ -0,0 +1,43 @@
|
|||
#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
|
||||
(2022)京 03 民终 3852 号
|
||||
|
||||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丰复久信营销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小马厂6 号1 号楼华天大厦1306 室。
|
||||
|
||||
法定代表人:郭东军,执行董事、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乃哲,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研智创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双港镇工业园区优谷产业园5 号楼-1505。
|
||||
|
||||
法定代表人:王欢子,总经理。
|
||||
|
||||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北京市昊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
||||
|
||||
1.上诉人北京丰复久信营销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丰复久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研智创区块链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研智创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 民初69754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丰复久信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大海、王乃哲,被上诉人中研智创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
|
||||
2.丰复久信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支持丰复久信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2.或在维持原判的同时判令中研智创公司向丰复久信公司返还 1000 万元款项,并赔偿丰复久信公司因此支付的律师费 220 万元;3.判令中研智创公司承担本案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根据2019 年的政策导向,丰复久信公司的投资行为并无任何法律或政策瑕疵。丰复久信公司仅投资挖矿,没有购买比特币,故在当时国家、政府层面有相关政策支持甚至鼓励的前提下,一审法院仅凭“挖矿”行为就得出丰复久信公司扰乱金融秩序的结论,是错误的。二、一审法院没有全面、深入审查相关事实,且遗漏了最核心的数据调查工作。三、本案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涉案合同成立及履行期间并无合同无效的情形,当属有效。一审法院以挖矿活动耗能巨大、不利于我国产业结构调整为依据之一,作出合同无效的判决,实属牵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系统2020 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活动获奖名单中,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刘江法官编写的“李圣艳、布兰登·斯密特诉闫向东、李敏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比特币的法律属性及其司法救济”一案入选,该案同样发生在丰复久信公司与中研智创公司合同履行过程中,一审法院认定同时期同类型的涉案合同无效,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优秀案例相悖。四、一审法院径行认定合同无效,未向丰复久信公司进行释明构成程序违法。
|
||||
|
||||
3.中研智创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丰复久信公司的上诉请求。首先,一审法院曾在庭审中询问丰复久信公司关于机器返还的问题,一审法院进行了释明。其次,如二审法院对其该项上诉请求进行判决,会剥夺中研智创公司针对该部分请求再行上诉的权利。
|
||||
|
||||
4.丰复久信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研智创公司交付278.1654976 个比特币,或者按照 2021 年 1 月 25 日比特币的价格交付9550812.36 美元;2.中研智创公司赔偿丰复久信公司服务期到期后占用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损失(自2020 年7 月1日起至实际返还服务器时止,按照bitinfocharts 网站公布的相关日产比特币数据,计算应赔偿比特币数量或按照2021 年1 月25 日比特币的价格交付美元)。
|
||||
|
||||
5.一审法院查明事实:2019 年5 月6 日,丰复久信公司作为甲方(买方)与乙方(卖方)中研智创公司签订《计算机设备采购合
|
||||
|
||||
同》,约定:货物名称为计算机设备,型号规格及数量为T2T-30T 规格型号的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1542 台,单价5040/ 台合同金额为 7 771 680 元;交货期 2019 年 8 月 31 日前;交货方式为乙方自行送货到甲方所在地,并提供安装服务,运输工具及运费由乙方负责;交货地点北京;签订购货合同,设备安装完毕后一次性支付项目总货款;乙方提供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自交货验收结束之日起不少于十二个月(具体按清单要求);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并经双方签字生效。
|
||||
|
||||
6.同日,丰复久信公司作为甲方(客户方)与乙方中研智创公司(服务方)签订《服务合同书》,约定:乙方同意就采购合同中的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向甲方提供特定服务;服务的内容包括质保、维修、服务器设备代为运行管理、代为缴纳服务器相关用度花费如电费等,详细内容见附件一;如果乙方在工作中因自身过错而发生任何错误或遗漏,应无条件更正,不另外收费,并对因此而对甲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额以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费为限;若因甲方原因造成工作延误,将由甲方承担相应的损失;服务费总金额为2 228 320 元,甲乙双方一致同意项目服务费以人民币形式,于本合同签订后3 日内一次性支付;甲方可以提前10 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要求变更或增加所提供的服务,该等变更最终应由双方商定认可,其中包括与该等变更有关的任何费用调整等。合同后附附件一以表格形式列明,1.1542 台T2T-30T 微型存储空间服务器的质保、维修,时限12 个月,完成标准为完成甲方指定的运行量;2.服务器的日常运行管理,时限12 个月;3.代扣代缴电费;4.其他(空白)。
|
||||
|
||||
24. 2021 年9 月3 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的通知》显示,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能源消耗和碳排放量大,对国民经济贡献度低,对产业发展、科技进步等带动作用有限,加之虚拟货币生产、交易环节衍生的风险越发突出,其盲目无序发展对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节能减排带来不利影响。故以电力资源、碳排放量为代价的“挖矿”行为,与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与公共利益相悖。
|
||||
|
||||
26. 综上,相关部门整治虚拟货币“挖矿”活动、认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有利于保障我国发展利益和金融安全。从“挖矿”行为的高能耗以及比特币交易活动对国家金融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影响来看,一审法院认定涉案合同无效是正确的。双方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既应遵守市场经济规则,亦应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
|
||||
|
||||
27. 关于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问题,一审法院未予处理,双方可另行解决。
|
||||
|
||||
28. 综上所述,丰复久信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
|
||||
二审案件受理费450892 元,由北京丰复久信营销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
||||
|
||||
29.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
||||
审 判 长 史晓霞审 判 员 邓青菁审 判 员 李 淼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法 官 助 理 黎 铧书 记 员 郑海兴
|
||||
Loading…
Reference in New Issue